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125條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對涉外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、合同的有關條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,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。
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對各文本使用的語句推定據(jù)有相同含義。各文本使用的語句不一致的,應當根據(jù)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41條的規(guī)定,對于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(xié)商的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;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。如果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,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。